以法治挽回政府信譽
宗教信仰是靠歷史的傳承,禮教的建立要靠文化的積累,絕對無法而且也不需要靠行政命令建立這套系統。透過長期的法治化建設形成法治化的遊戲規則,以規範每個個體的行為應當是政府長期努力的目標。但在短期之下,政府必須利用嚴刑峻法解決老百姓痛恨的國資流失、以強欺弱、治安惡化、行政司法暴力、政府腐敗和三農等等問題。可是嚴刑峻法的推動脫離不了各級政府在中央政府的領導下的執行。但很不幸的是,由香港嘉利來的案例可以看出地方政府包括司法機構的囂張氣焰,不但無視中央政府的存在,而且其作為已經開始動搖國本。有這樣的地方政府,我們還需要敵人嗎﹖再加上改革開放後官商勾結的既得利益者,使得國內和諧化的改革越發艱難。在此我呼籲中央政府進一步加強執政能力,以嚴刑峻法貫徹以民為本的思維,整肅吏治,因為沒有一個廉潔有效率的政府就很難徹底解決老百姓痛恨的問題,也無法推動以民為本的法治化建設。
其具體做法應重新定位各級地方政府的行政職能,首先我們要確立一個理念,何謂正確的政府職能。各級政府的職能不應以經濟建設為唯一的目標,更不是像目前各級政府一樣的大商販的身份。協調發展才是科學發展觀的根本要求,只有解決好人民最不滿意的問題,才是各級政府的首要施政目標。但要解決這些問題,首先就必須要有一個如同香港和新加坡一樣的廉潔和高效的政府。中國各級政府的全面腐敗與低效率曾經引發了大面積的體制改革的討論。一些食洋不化的專家學者提出西方式的民意監督包括民主(議會)監督和輿論監督是體制改革的唯一良方。但是,西方式的民主和民意監督能否到位還遙遙無期,而以簡單經濟發展為綱的錯誤思維已經造成了社會的嚴重動盪和不和諧。
民主和民意監督根本解決不了中國各級政府的腐敗以及低效率。我認為這一切應該歸咎於我們對西方資本主義的理解太過膚淺所致。舉例而言,一九九七年之前的港英政府不但清廉而且高效率。但是當時的香港有民主嗎﹖有民意監督嗎﹖有輿論監督嗎﹖都沒有。五六十年代香港本地媒體膽敢批評港英政府,政治部的官員就上門抓人以「不受歡迎的外國人」遞解出境。這種威權體制下的港英政府竟然是最廉潔與最高效率的政府。清廉的新加坡政府也和香港類似。可是,亞洲其他地區包括菲律賓、印尼、馬來西亞、泰國、台灣等等,在法治不健全的環境下引進了民主與輿論監督,但是政府的腐敗和低效依然嚴重而不能解決。而這也是我為何主張單靠民主與輿論監督不能解決腐敗與低效的主因,因為民主與輿論監督必須在法治化的框架下才能發揮作用,而這也是為何民主與輿論監督在法治化的西方國家有效而在亞洲大部分國家無效的主因。
以香港和新加坡的案例而言,政府的廉潔和高效來自於英國人建立起來的嚴格的流程式管理。那麼流程式的管理有多重要呢﹖以土地協議轉讓為例,如果規定要競價拍賣,那麼競價拍賣本身就是流程化的管理,而不再由領導拍板決定。以往領導有很充分的空間去討價還價,由於沒有一個價格機制在,因此需求量是無限大的,太多人需要土地。而競價拍賣就是一個規範的流程,減少了官員腐敗的空間,而且由於價格的調整使得需求減少。如香港批地就是流程化的公開競價,港府官員沒有貪污的空間。而如何補償拆遷戶都有一整套的程序,雙方都沒有議價的空間,因此大幅減少司法暴力和黑道威脅。
最後我想提出,五中全會的「三和理論」將是繼「三個代表」之後的重要里程碑,也和「三個代表」一樣肩負著不同時代的不同使命。毫無疑問,「國際和平化」及「兩岸和解化」的推動,與「國內和諧化」的日益惡化,更顯現了北京推行「三和理論」的迫切性,而解決「國內和諧化」是重中之重。在國內法治化的建設還未完成的前提下,我們應以嚴格流程化的管理解決各級政府的腐敗和低效的現實情況,然後以嚴刑峻法解決人民最不滿意的問題,才是各級政府的首要施政目標。
亞洲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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