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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August 07, 2006

康德哲學淺說

香港人文哲學會網頁 

http://humanum.arts.cuhk.edu.hk/~hkshp/humanities/ph106.html

康德哲學淺說  韋漢傑
香港浸會大學宗哲系博士研究生

  上次筆者簡介康德的生平,提到康德哲學的基礎之上醞釀著兩股巨大的文化力量:即自然科學與道德生活,由康德的知識論開出自然科學,由康德的道德哲學開出道德生活,亦提到康德藉著自由的道德世界,憑著道德信仰進入宗教或形而上(metaphysical)的領域。其實建立(或如何進入)形而上學(metaphysics)才是康德的終極目的。我們今次簡單介紹康德哲學的主要思想。

現象與物自身的區分

首先我們討論「現象與物自身」的區分。假使我們感覺到一物,例如我們見到一隻杯,它具有如此形狀、顏色等等,這些形相都是杯子呈現於我們面前的「現象」(phenomenon),除了認知到如此形狀、顏色等等外,我們實在不能認知到那杯子本身(例如,我造夢夢見一隻有如此形狀、顏色的杯子,而杯子並不存在)。當然在現實世界中,我們相信有杯子本身的存在,但這只是我們的相信或信念,我們並不能證明杯子的存在。那杯子本身、自己或杯子在其自己,我們稱為杯子的「物自身」(thing-in-itself),我們憑著我們的感觸直覺或知性(understanding),只能認知現象而不能認知物自身。「現象」對於我們有積極意義,因我們對此有直覺(即感觸直覺),能認知故;「物自身」對於我們只有消極意義,因我們對此並無直覺,不能認知故。康德認為只有上帝才能認知物自身,因上帝對此有直覺,這即是智的直覺(intellectual intuition),憑著智的直覺,上帝能認知物自身。現象屬於感觸界(sensible world),而物自身則屬於智思界(intelligible world)。

我們以上提到的形而上學,就是要建立或進入智思界的意思,但我們只有感觸直覺,並無智的直覺,如何能建立智思界呢?

康德對純綷理性的批判

所謂對純綷理性的批判,即是確定其適用有效的範圍,康德對純綷理性的批判有兩方面的意義,在思辨理性(speculative reason)(或簡稱知性)面前,現象是客觀實在的,即知性在經驗現象範圍內是有效的,能成就(科學)知識;但物自身郤是一消極的觀念,即知性在物自身的範圍內是無效的,並不能認知物自身。
知性既不能建立智思界的形上學,康德則另闢途徑(即實踐理性的方法)來建立之,我們在下兩節將討論到。

現在我們討論知性如何建立(科學)知識的問題,問題是「現象是怎樣才成為客觀知識的」?特別是休模(Hume)所批評的因果律問題,即休模認為自然的現象界並無因果律(causality),我們通常所謂的因果律只是我們主觀習慣的聯想(association),例如我們今天看到太陽從東方昇起,明天看到太陽從東方昇起,我們就推論明天的明天太陽亦會從東方昇起,休模認為這沒有必然性,只是我們主觀習慣的聯想。對這些問題,康德的解答如下:現象是透過我們感觸直覺所提供的一些主觀形式條件(即時間與空間)、與及知性以十二範疇或純綷概念來標識、統思、認知此現象時,此現象才成為客觀的;十二範疇指「一、多、本體屬性、因果性、…」。按康德,時間空間為「心靈之主觀構造」,十二範疇則是先驗的形式概念,先驗者其根源非來自經驗,而是先於經驗,特別是由知性主體發出的概念來標識現象,使之成為客觀的現象。至於因果律的問題,休模說是主觀習慣的聯想,這是經驗習慣的聯想,康德把它轉成先驗的綜合(apriori synthesis),即這種綜合不是經驗的,而是先驗的,不是習慣的,而是我們思想的規律或模式,但根休模一樣,都是主觀地加上去的,休模說聯想,康德說綜合,客觀世界(的物自身)並沒有因果與時空,按康德,因果與時空都是我們認知事物之方式。

康德的道德哲學

康德認為在他以前的倫理學不是他律的,就是只具有相對的道德價值,即他們所說的善並不是無條件或無限制的(limitation),例如以往的基督教倫理是他律的,因為上帝吩咐我們遵守誡命所以我們才遵守,又例如一些個性或氣質如勇敢、沉著等雖然是好的,但這些都不是絕對、無限制的,例如恐怖主義者的沉著會是更可怕的;因此康德認為除了一善的意志(good will)外,並無甚麼東西是絕對、無限制的善。善的意志既是絕對的善,其本身即是善(good in itself),它也必然是自律的(autonomy),即其本身即能提供自己以道德律則,我們也可以說這意志亦是自由的(free),從「其本身即能提供自己以道德律則」,一善的意志亦包含一理性:實踐理性(practical reason),或其自身即是實踐理性,這裏實踐理性即道德理性的意思。由於實踐理性是自律的,這些道德律則並不依賴於經驗(即這個現實世界),例如自然科學的定律就是依賴於經驗,我們要觀察或做實驗後才能知道這些自然定律,因此實踐理性所發的道德律則是先驗的原理(apriori principle)。意志只有按照實踐理性所發出的道德律令或義務(duty)去行動,而不是因為其他的因素如性好等去行動,這樣才具有真正的道德價值,康德還補充說:「縱使有這樣情形發生,即:由於幸運之特別不眷顧,或由於繼母般之虐待惡遇,這意志必完全無力去完成其目的,即使盡其最大的努力,它亦仍毫無所成,此時只剩下了一個善的意志,…縱然如此,它也好似珠寶一樣,必仍以其自己之光而照耀,好似一在其自身即有全部價值者。」

道德形而上學(moral metaphysics)

上節我們只就倫理學討論道德哲學,現在我們以道德為基礎或方法來建立形上學。我們上面提到思辨理性或知性不能認知物自身,因此康德以道德為基礎或方法來接近形上學。上節提到的(自由)意志作為一自律的立法者(即實踐理性能提供自己以道德律則),若這意志按照此道德律則而行動,他即是一純綷的活動,因而他必須視自己為屬於智思界者;可是關於這智思界,他郤並無進一步的智識[1]。實踐理性比思辨理性更接近智思界,這是由於實踐理性更能單從自己產生觀念而顯出其活動性[2]。雖然我們視自由意志屬於智思界,實踐理性又比思辨理性更近智思界,但我們對自由意志並無清淅的直覺,無智的直覺故,自由意志始終是一「設準」(postulate),而不能被證明。

  又康德認為「自由」與「道德法則」是互相蘊含或相等的,這裏「道德法則」更準確地指「一無條件的實踐法則」[3],所以我們應從道德法則開始,因我們對自由並無清楚的意識,但我們在實踐理性的運用時,我們對道德法則可以有直接清楚的意識,且(道德法則)是純綷理性的事實[4]。因我們對道德法則有直接的意識,「道德法則」與「自由」又是互相蘊含的,因此「自由這個理念為道德法則所顯露」[5]。

註釋:
[1]牟宗三譯註《康德的道德哲學》,台北:學生書局,1982,頁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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